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 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 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 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 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 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