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 许可证件管理 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 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 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 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 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 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