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 许可证件管理 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 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 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 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 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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