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 集装箱 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 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 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 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 设备 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 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 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 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