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 集装箱 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 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 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 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