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 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 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 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 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 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 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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