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公众服务.监督执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 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者海域 第四条 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参与管理 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局省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商国家公园所在地市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日常工作协作机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建立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的意见、第七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职能负责国家公园建设管理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各类资金,加强各类资金统筹使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