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活动.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栏、执法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权限 程序等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执法人员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质量.耕地质量,动植物疫情防控,农机、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 对农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查封扣押财产.收缴销毁违法物品产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农业行政执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音像等记录资料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遵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 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逻辑严密 用语规范.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制定本辖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准确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按照规定要求统一着执法服装 佩戴农业执法标志.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部定期发布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规范和统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第二十七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立联系机制,第二十八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 以罚代管。六,不准作风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