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第十八条.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规范组织建设 履行工作职责 接受社会监督 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 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 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五 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 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 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 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 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 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 4、参加投票委员2 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 4的 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 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 第二十六条。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