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第十八条。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 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委员享有表决权 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 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一 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 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 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 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第二十六条.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