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第十八条,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三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四 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 设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工作计划 二 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 行业标准送审稿。三 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 注销等事项 分标委会的决议。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 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 主要用于上报材料 请示工作 征求意见,召开会议 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第二十六条,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