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第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 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 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 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 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无表决权、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 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 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 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