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第十八条。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 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 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 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 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无表决权、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 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二 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 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 4的 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 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第二十六条,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 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