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第十八条.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 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 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 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 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 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工作计划.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四。分标委会的组建 换届、调整 撤销 注销等事项 分标委会的决议、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 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 第二十六条、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行业标准制定 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