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第十八条,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三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五 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 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无表决权,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 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列席相关工作会议 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 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标委会召开会议 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 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分标委会的决议.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 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 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第二十六条,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