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 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 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 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 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 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 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 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 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 决定是否准予筹建.第十三条。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 任务 程序,秘书处职责 委员.顾问 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 会议制度 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 五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 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第十六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