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 业务范围明晰 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 四 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七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 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 具有影响力、三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 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 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 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二、标委会章程草案 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 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 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第十六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 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