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七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数不少于25名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 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 兼顾各方利益、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 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第十三条.准予筹建的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 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第十六条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标委会 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 MIIT,TC。SC、MIIT,S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