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 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 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 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 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二,标委会章程草案 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四 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 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 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 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第十六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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