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七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 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 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 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 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 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 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第十三条,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 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 近期工作计划等。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 取消筹建。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 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 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第十六条,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 TC MIIT,TC,SC,MIIT,S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