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 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 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 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第十三条.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 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 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第十六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 MIIT TC、SC.MIIT。S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