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 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七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 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 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 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 决定是否准予筹建,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 任务,程序 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 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第十六条 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标委会、分标委会 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 TC.MIIT,TC,SC.MIIT,S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