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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 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七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 其中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 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 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 第十三条,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一 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 程序、秘书处职责 委员 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 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 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 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 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第十六条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 S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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