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 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保荐项目,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保荐决定、并对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 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