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 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第三十五条。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 提供服务过程中 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 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 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 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第四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 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恐吓 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三,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