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行和结案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三十九条。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第四十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齐全 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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