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三十九条 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依法终结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四十条。结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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