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八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违法行为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人民团体的。二、全国范围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的原则 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 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档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管辖范围、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档案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档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予以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