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八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违法行为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人民团体的.二、全国范围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的原则 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 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档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管辖范围,明确职责分工、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档案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档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予以退赔的外 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