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予以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人的损失.需要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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