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制造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 资料予以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人的损失。需要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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