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 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