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 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三。采取的措施.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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