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一 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 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三、采取的措施。四,下一步工作安排。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 依法维护权益,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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