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当事人 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 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