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 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三 采取的措施,四.下一步工作安排.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 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 依法维护权益.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