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 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推动案件加快解决,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 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 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