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 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 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 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 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 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 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 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 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 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