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 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 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 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 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 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切实采取防控措施,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推动案件加快解决,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 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