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 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 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 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动态跟踪进展情况 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 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 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 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 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