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 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 调解 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 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 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推动案件加快解决.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 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 健全管理指标体系 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