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 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 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 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 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 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 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 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