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七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二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五。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六,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七。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 保税仓库申请书,二 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二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