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处理第二十三条.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移交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进度和整改方案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并在处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与移交的检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作出书面解释、第二十四条,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对象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对反馈意见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处理。一,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二,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三 对涉嫌违纪 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四,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应部门处理,五 其他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形.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 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 回头看。第二十六条。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和相关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 被约谈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整改情况、其中,对于区域性.普遍性的问题、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第二十七条 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二。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和被检查对象信息.商业秘密的,三,将检查获取,知悉的材料和相关信息用于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四 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有亲属、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不执行回避要求的,五 有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因参加飞行检查人员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二十八条。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通报,第二十九条,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