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合法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飞行检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质量和效率.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飞行检查工作的监督,第九条。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