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 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合法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飞行检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 提高飞行检查质量和效率,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飞行检查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