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 以下简称飞行检查 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 公正文明,程序合法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 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与财政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飞行检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质量和效率,第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飞行检查工作的监督。第九条,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