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 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 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 中医药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专家库 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飞行检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质量和效率.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飞行检查工作的监督,第九条、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