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合法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 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飞行检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质量和效率.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飞行检查工作的监督.第九条、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 廉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