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造价管理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计价依据,二、建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水利工程造价人员.加强造价管理.实现投资控制目标.三。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审.审批或报备有关造价文件,四、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造价数据,五.依据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编制规程,设计变更相关规定 计价依据等编制造价文件,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 完工结算等造价文件 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审核工程计量与支付 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完工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签认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三十一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造价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计价依据,合同文件等开展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等咨询业务。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遵纪守法、诚信执业 并对其承担的造价业务负责.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执业并接受继续教育。水利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