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提前泄露。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相关信息发生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停牌.上市公司不申请停牌的.应当就本次交易做好保密工作、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披露前,不得披露所筹划交易的相关信息、信息已经泄露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或者申请停牌,上市公司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不得申请停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