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 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六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第五十八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第六十条,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 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