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九条。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一条,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第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 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 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一 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 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第十八条、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节,立案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第二十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 应当予以立案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 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 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 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三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 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 录音、摄像 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四,对涉案物品,设施 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 扣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 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 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 注明 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 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第二十七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 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十九条、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 复制 拍照 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节。查封扣押第三十一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 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第三十二条、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三十三条 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处罚意见事先告知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七条。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节 陈述申辩第三十九条,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节、听证第四十一条。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第四十三条。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第四十四条.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第四十五条,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四 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六 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节。法制审核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 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节,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第四十九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条。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 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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