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 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九条.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 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 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第五十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 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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