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穿,跨 堤建筑物管理第四十七条,新建,改,扩、建,拆除穿 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 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九条.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 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第五十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 应及时通知穿 跨 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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