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第四十七条。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 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 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 内容、要求,责任等 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第五十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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