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保障第七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加强行业监管 推动建立竞争开放 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第八条.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 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 明确堤防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 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 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第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 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第十二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第十三条、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落实档案管理人员 及时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第十四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 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