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保障第七条、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 加强行业监管 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 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第八条、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 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 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第十一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 安全管理,穿 跨 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十二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 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第十四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 分析工程安全状况 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