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第二十六条。营业期间 应每日昼 夜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客流密度较大时,应当加大巡查频次 确保消防安全 防火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留存备查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经营行为.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米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应当每季度对民宿厨房排油烟管道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第二十八条.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建筑内严禁吸烟。客房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加热 取暖,其他场所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 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第二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 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城市建成区,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 风景名胜区的民宿禁止燃放孔明灯。第三十条,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 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第三十二条。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距离 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瓦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瓦的灯具时,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第三十三条,严禁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在贴邻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 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 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民宿室内充电.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地下室 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 确需放置在厨房时 气瓶的总重量不得超过100kg、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 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第三十五条 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第三十七条。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第三十八条,鼓励 引导民宿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