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 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本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 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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