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 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 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 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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