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 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 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 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