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 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 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