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 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 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 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 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 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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