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 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