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 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 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 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