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 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 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 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 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