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 合格标准 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 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