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 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