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 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 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 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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