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 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 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 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