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 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 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