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 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 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