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四条.本市加强与北京市 河北省职业教育合作交流。推动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共同体建设 完善京津冀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平台和协同发展运行机制.推进京津冀职业教育科研,教研联盟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创立京津冀跨区域资历框架。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生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第四十五条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与北京市 河北省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培训机构。支持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开展师资交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共同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职业培训,第四十六条,本市支持职业学校与职业教育先进地区。对口合作交流地区的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通过校际互访、人员培训,课程开发。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以.鲁班工坊,模式赴境外办学.共同建设国际化专业,开展师资培训,开发教学资源、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优质产品技术共享、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开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面向本市高端产业需求。与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 通晓国际规则 熟悉国际标准,善于跨文化沟通与交流的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第四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等形式。支持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加强互学互鉴,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