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四条。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教育合作交流,推动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共同体建设.完善京津冀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平台和协同发展运行机制.推进京津冀职业教育科研.教研联盟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创立京津冀跨区域资历框架.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生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第四十五条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培训机构 支持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开展师资交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共同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职业培训。第四十六条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与职业教育先进地区。对口合作交流地区的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通过校际互访.人员培训,课程开发,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第四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以。鲁班工坊、模式赴境外办学,共同建设国际化专业。开展师资培训.开发教学资源 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优质产品技术共享。服务.一带一路 建设,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开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面向本市高端产业需求,与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标准、善于跨文化沟通与交流的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等形式 支持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加强互学互鉴,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