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四条,本市加强与北京市 河北省职业教育合作交流 推动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共同体建设.完善京津冀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平台和协同发展运行机制.推进京津冀职业教育科研.教研联盟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创立京津冀跨区域资历框架,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生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与北京市 河北省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联合办学 设立培训机构 支持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开展师资交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共同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职业培训.第四十六条、本市支持职业学校与职业教育先进地区 对口合作交流地区的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通过校际互访、人员培训。课程开发.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 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以、鲁班工坊,模式赴境外办学、共同建设国际化专业,开展师资培训。开发教学资源 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优质产品技术共享,服务、一带一路 建设,第四十八条、本市鼓励开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面向本市高端产业需求,与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 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标准,善于跨文化沟通与交流的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等形式 支持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加强互学互鉴,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