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四条。本市加强与北京市 河北省职业教育合作交流。推动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共同体建设。完善京津冀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平台和协同发展运行机制,推进京津冀职业教育科研 教研联盟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创立京津冀跨区域资历框架.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生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第四十五条。本市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培训机构,支持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开展师资交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共同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职业培训,第四十六条.本市支持职业学校与职业教育先进地区,对口合作交流地区的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通过校际互访 人员培训、课程开发。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第四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以 鲁班工坊,模式赴境外办学,共同建设国际化专业。开展师资培训。开发教学资源、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优质产品技术共享.服务 一带一路 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开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面向本市高端产业需求,与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标准、善于跨文化沟通与交流的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第四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等形式,支持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 加强互学互鉴、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