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财政部、中国科协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科协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结合地方绩效自评工作、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 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科协,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 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科协、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主要包括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科技馆免费开放组织实施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十九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科协.第二十二条,科技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申报 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