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七条.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第二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截留 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