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七条,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 认证.标识体系 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第二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三十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截留。占用 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