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七条。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第二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三十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