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 培训质量低下 达不到规定要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 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