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八条.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