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 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八条。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 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