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 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 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八条、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