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相关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的行为、以清晰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 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日常管理主体管理的边界 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第五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我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不再重复登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原则上不涉及调整或者限制合法的不动产权利,确有必要调整或者限制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 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组织开展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生态空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辖区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承担通告,地籍调查.审核、公告等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嘱托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下同、负责协调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第七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 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