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制定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消防,矿山安全.地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 幅度 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适当形式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服务大厅 本机关办事机构等场所向社会公开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 接受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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