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制定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消防。矿山安全、地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制定本行政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 条件.种类 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适当形式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服务大厅.本机关办事机构等场所向社会公开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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