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撤销其技术评审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进入专家库。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 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第四十一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实施的以外、由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