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八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检测项目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 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 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方便服务对象 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四 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三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四,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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