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设计批准第92。321条.适用范围、本节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批准,包括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以及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设计保证系统的基本要求。第92 323条,申请人资格。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建立或者正在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 并应当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设计保证手册 a。对申请范围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 设计更改进行控制和监督.1,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符合按照本规则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2.确保其责任与本节适用条款和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相符 3。独立地监督对设计保证手册规定的程序的符合性和充分性、并且具有反馈机制。向承担落实纠正措施职责的个人或者部门提供反馈.b 应当具有确保其向局方提交符合性声明和相关文件之前、独立地核查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和文件的符合性的功能。c.应当具有供应商管理的程序、按照该程序来接收由供应商设计的零部件或者接受由供应商实施的任务、第92,325条,申请书和申请文件。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文件 1,设计说明和主要技术数据.2 对本规则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或者建设情况说明,3,建议的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第92,327条,专用条件。a。对于局方已颁布适航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标准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者足够的安全要求.由民航局制定专用条件。并应当具有与适用的适航标准等效的安全水平,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征。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3,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具有类似设计特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得到的经验表明 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b,对于局方尚未颁布适航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可以包括已有适航标准中的适用要求、以及民航局确认适用于该产品具体设计和预期用途的其他适航要求,第92,329条.适用要求的确定,申请设计批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适用要求。a、设计批准申请人应当表明其申请进行设计批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下述规定.1,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以下情况除外,i.符合本条,e,款的规定情况,ii 自愿选择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适用要求、或者局方根据本条规定提出应当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适用要求、2。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b.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有效期为3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c.如果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或者已经明确不可能取得设计批准 申请人可以采用下述方法之一,1。按照本条,a.款的规定提出新的申请书,2。申请延长原申请书的有效期.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使其设计符合某一日期有效的适用要求 该日期由申请人自己确定。但不得早于申请书延长期到期前本条所规定的有效期的时间、d、如果申请人欲使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提交申请书之后生效的适用要求的修订版本.也应当符合局方确认与该适用要求直接相关的修订版本 e,对于设计更改、如本款的第、1.2 或者.3,项适用。申请人可以采用适用要求的较早版本、但不得早于原审定基础中相应条款的版本,1.如果局方确认设计更改符合以下准则。i.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仍保持原有的总体构型或者构造原理.和,ii 欲更改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审定时曾采用的前提假设仍然有效,2,局方确认不受更改影响的区域 系统,部件,设备,3.受更改影响的每个区域.系统 部件,设备,局方确认若要求其符合本条,a,款中所述的适航标准对被更改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安全水平没有实质作用或者不切实际、第92,331条 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证明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a 表明对所有适用要求的符合性 并且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b,提供一份声明,证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要求,第92.335条 检查和试验.a.申请人应当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其 1.符合本规则第92 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2,材料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 3、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 4。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b,为确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必需的检查及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而且、1,除非局方同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试验前,应当表明符合本条 a,款第.2,3。4.项的要求,并向局方提交一份相应的制造符合性声明 2。除非局方同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符合本条 a 款第。2、3,4,项后到提交局方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得作任何更改,第92,337条、飞行试验,a 申请人应当进行本条,b,款列举的各种飞行试验 试验前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1 符合适用要求中有关的结构要求、2、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检查和试验,3.符合型号设计.4.进行了必要的飞行试验、并提交了试验报告、b。在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后,申请人应当进行局方规定的各项飞行试验,以便确定,1,是否符合适用要求.2 是否能合理地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零部件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 c,对于本条,b,款第,2、项所述的飞行试验、局方考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复杂程度及其对安全的风险。确定必要的飞行时间,以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入使用前证明其安全运行。d,发现存在可能使以后的试验数据失去意义或者使继续试验带有不必要的危险性的问题时,申请人应当中断按本条进行的飞行试验 直到其证明已采取了纠正措施,第92。343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遥控台,站。已经建立符合本规则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正常类、运输类,限用类。遥控台,站、的型号合格证.a 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按照本规则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b.局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1,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符合按照本规则第92 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者特性。c.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 站.也可以按照局方接受的标准随所安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获得批准、d.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除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 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 固定翼。或者3180公斤。旋翼类、以上,或者载客19人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入融合空域飞行且不在地面人员稠密区域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92.347条,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实质性更改。如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动力等的更改过大,以致需要对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适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应当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第92 349条,设计更改的管理,a,型号设计更改包括重大设计更改和非重大设计更改,1,重大设计更改.是指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适航性有显著影响的更改.2.非重大设计更改,是指除重大设计更改以外的其他更改.b,重大设计更改批准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向局方提交验证资料和必要的说明资料。2。表明该更改及其影响的区域符合相关标准的适用要求,并且向局方提交表明符合性的方法、3.提交一份声明。声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要求 c 除本规则第92.347条规定的实质性更改外 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的。应当按下列方式申请设计更改批准,1。对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申请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2,对于非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 d、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非重大设计更改的 1、对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由其确认符合适用要求、并且没有不安全的特征、2,对于非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由被更改产品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确认符合适用要求,并且没有不安全的特征。第92 351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局方确定申请人具有符合本规则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申请批准的设计更改符合适用要求 申请人可以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 第92,353条.要求的设计更改。a.局方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局方确定需要进行设计更改以纠正产品的不安全状况时,提交适当的设计更改以供批准.2,在该设计更改得到批准后、使得有关该更改的说明材料可被此前按照该型号合格证审定的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b 目前没有不安全状态,但局方或者设计批准持有人根据使用经验确定设计更改将对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安全性有帮助时,设计批准持有人可将适当的设计更改提交局方批准.更改经批准后、该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使得有关该设计更改的信息可被相同型号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第92。357条,持证人的责任.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所有要求,a。持续保持符合本规则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 并且承担本规则第92.311条,第92、353条的规定责任 同时。1。维护设计保证手册。使其与设计保证系统一致 2,确保在其内部使用设计保证手册作为基本的工作文件.3.接受局方对设计保证系统的定期评审。4,确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或者对其的更改符合适用要求,并且没有不安全的特征。5。除根据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开展设计符合性判定外,向局方提交证明符合本款第.4.项的声明及相关文件,6.应当根据本规则第92 353条的要求向局方提供相关设计更改的信息,b。设置符合局方要求的标牌或者标记,c,当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允许他人使用型号合格证制造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 应当向受让人提供局方可接受的书面权益转让协议,d,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允许他人使用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应当向对方提供局方可接受的书面许可协议。e,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每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交付给使用人时 提供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f.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在向用户交付第一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应当同时提供至少一套按照适用要求制定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用户提供按照适用要求制定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 所有受影响的人员或者单位均可获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及其修订.第92、359条 持证人的权益。型号合格证 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时.可以获得适航证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本章第三节规定时。可以获得生产许可证。c、对于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遥控台.站。可以集成在经审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更换用零部件可以获得适航批准标签,e,根据局方批准的设计保证系统能力清单和相关程序、确认设计更改是否为重大设计更改。f 根据局方授权开展设计符合性判定.第92,361条。转让性,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其设计资料根据权益转让协议供他人使用,证件持有人应当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和终止后30日内书面通知局方,通知书应当写明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的名称、地址,权限范围和生效日期,第92、363条,有效期和证件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长期有效,局方确认必要时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