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出租前 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租赁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 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数量等信息。第十七条、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八条 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甲、乙类厂房和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出租的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导致租赁厂房,仓库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租赁厂房内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二条 同一厂房 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 加工.包装等作业的 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 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第二十三条,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各方应当建立消防协作机制。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第二十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因改造或者检修需要停用时。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协商指定专人负责,第二十五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租赁厂房、仓库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 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因生产工艺,装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动火审批手续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作业人。现场监护人 批准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项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第二十八条,租赁厂房.仓库使用燃油燃气设备的、应当建立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用油用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明显位置设置用油用气安全标识、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对租赁厂房.仓库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向出租人了解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周边设施.隐蔽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出租人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第三十条 租赁厂房、仓库内的冷库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 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第三十一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配备消防装备 器材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发生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即报警、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