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 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部署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前述执法活动,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重点企业按照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政许可和其他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五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四。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 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五,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 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六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七,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九 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十、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 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十二.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十四。接到事故报告信息不及时处置、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通风报信.干扰 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五。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十六,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二 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三.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四,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九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能够主动 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 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 消除不良影响的,二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三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 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二 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 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四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五 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 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 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八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十。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在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但是,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追究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执法人员的意见 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单位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 政务处分的 应急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处理,第十五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非法干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 如实记录,其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反映情况,第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 财产受到侵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人才能力提升行动、培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骨干人才.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有关考核标准 过程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探索.担当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或者在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25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