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第二十四条,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 撤职处分的 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 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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