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 中队 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 四级消防士,八 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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