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 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 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 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 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 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 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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