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 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 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 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 大队级副职 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 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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