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 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 中队、级正职 三级指挥员.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 工作满二十年的 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 工作满八年的 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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