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 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 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 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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