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 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中队、级副职 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 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 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 二级消防士 六 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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