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 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 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 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 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 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 三级消防士、七 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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