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 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 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 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 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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