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 总队级副职 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 三级指挥员、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 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 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 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 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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