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 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 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 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 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 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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