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 支队级正职 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 站 中队。级副职 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 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 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 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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