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 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 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 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 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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