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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 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工作满二十四年的 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 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 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 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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