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 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 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 三级指挥员,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 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 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 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 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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