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十条 市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 总量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市.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畜禽养殖禁止区域,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 市 区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功能区管委会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与调整 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制定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补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在县.市。区.功能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其村民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 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并保证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定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种类 数量,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利用方式,收运信息。排放地点等情况.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