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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调查、监测与评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调查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国土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监测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 实行动态管理。精确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黑土地评价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黑土地的理化性状。黑土层厚度、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污染状况等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评价。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作为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黑土地调查监测信息,预测预报黑土地数量和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黑土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以及气候特点 环境状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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