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工程 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保护试点和发放补贴等扶持政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并可以将相关补贴交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省人民政府在高标准农田 农田水利 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黑土地保护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第二十五条。禁止盗挖.滥挖.非法买卖,违法加工,违法运输,违法邮寄黑土,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土地认定和黑土地破坏鉴定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第二十六条、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等七级田长、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施肥 因地制宜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秸秆过腹转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 轮作休耕等黑土地保护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 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食用菌栽培废料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研发、生产、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服务 鼓励和支持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科学减少除草剂等化学农药使用量。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 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国家限用农药.禁止使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推广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第三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 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 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三条,禁止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 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第三十五条。黑土地治理修复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谁受益谁负责。谁损害谁负责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黑土地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采取措施,组织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者有关管理单位主动采取措施 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保证水土保持投入,加强坡耕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 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第三十八条,对质量退化或者被污染的耕地 脆弱耕地,不稳定耕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轮作休耕,土壤培肥,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对被污染的耕地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推进连片治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并对被污染或者被破坏的黑土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或者破坏状况调查,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或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