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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在城镇绿地从事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四,有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行为 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依照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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