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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城镇绿地从事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四、有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 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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