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保障第五十条,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反馈制度 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第五十一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集中诉求.对影响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政策规定,管理要求。操作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可操作的建议方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市 县.区,人民政府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考核,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 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 组织代表视察 调研等方式 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第五十四条.支持和鼓励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 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五十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 反馈机制,发现涉及营商环境的网络舆情 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督促其加强线下整改。及时回应网民关切 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置并反馈结果、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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