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四十五条.本市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建筑绿色发展,一、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 优先考虑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 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三、对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中的优秀园区 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六条。本市完善建筑绿色发展信用管理制度 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四十七条,本市加强绿色建筑评价 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推进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项目示范、推动相关结果在建筑物价值评估等方面的应用、本市鼓励在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明确等级要求、第四十八条,本市鼓励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以及成片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开展成片示范建设 提升建筑绿色发展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发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条、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 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服务.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第五十一条 本市完善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学会 第三方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技术推广 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运行维护评估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