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四十五条、本市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建筑绿色发展.一 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优先考虑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 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三,对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中的优秀园区 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六条,本市完善建筑绿色发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绿色建筑评价。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推进超低能耗建筑 低碳建筑等项目示范。推动相关结果在建筑物价值评估等方面的应用 本市鼓励在道路 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明确等级要求、第四十八条,本市鼓励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以及成片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开展成片示范建设。提升建筑绿色发展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发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条,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 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服务,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第五十一条,本市完善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第三方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运行维护评估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