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四十五条,本市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建筑绿色发展,一,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优先考虑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 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 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三。对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中的优秀园区,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六条,本市完善建筑绿色发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绿色建筑评价、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推进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项目示范。推动相关结果在建筑物价值评估等方面的应用,本市鼓励在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 明确等级要求 第四十八条。本市鼓励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以及成片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开展成片示范建设。提升建筑绿色发展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发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第五十条,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服务、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 第五十一条,本市完善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 学会、第三方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技术推广 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 权益保护,运行维护评估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