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四十五条 本市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建筑绿色发展,一 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优先考虑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三。对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中的优秀园区 优秀项目 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本市完善建筑绿色发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绿色建筑评价、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推进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项目示范,推动相关结果在建筑物价值评估等方面的应用 本市鼓励在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明确等级要求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在重点功能区 产业园区以及成片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开展成片示范建设。提升建筑绿色发展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发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第五十条,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 绿色保险 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服务、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第五十一条 本市完善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第五十二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第三方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运行维护评估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