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四十五条.本市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建筑绿色发展.一,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优先考虑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三、对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中的优秀园区.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本市完善建筑绿色发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四十七条。本市加强绿色建筑评价,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推进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项目示范,推动相关结果在建筑物价值评估等方面的应用,本市鼓励在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明确等级要求,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以及成片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开展成片示范建设,提升建筑绿色发展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发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第五十条、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 绿色保险,绿色债券 绿色基金等服务。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第五十一条。本市完善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第三方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运行维护评估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