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 提升建筑品质 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 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 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 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 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 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 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 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 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