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 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 五 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 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 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 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 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 规划 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 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 鼓励研究,开发 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 科研机构 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