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节约资源能源 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 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 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 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 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 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 体育,园林绿化。通信 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 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 鼓励研究,开发 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