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 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 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 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 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 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 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 建设 运行 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 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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