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 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 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 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 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 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 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 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 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 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