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 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 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 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 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 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 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 设计.建设 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第八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