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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 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 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 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 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 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 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 运行、改造中 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 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 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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