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 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 第四条 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 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 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 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 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 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 民政 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统计.金融监管 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 卫生健康 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 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 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 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