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 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 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 协调,监督与指导 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 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 建设 运行。改造中 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 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 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