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 全产业支撑。第四条 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 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 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 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 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 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科技 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 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统计、金融监管 税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 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 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 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