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 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 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 坚持首善标准 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 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 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 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 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 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 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 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 设计 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 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