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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 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 四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 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 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 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 卫生健康 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 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 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 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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