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 运行维护 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公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 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 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 激发市场活力 五.坚持区域协同 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 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 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 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 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 维护管理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 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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