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 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 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 规划条件确定 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 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 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 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 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 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 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 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 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