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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 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 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 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 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 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 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 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 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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