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第二十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 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第二十二条,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退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退水.二.不得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三。向江河.湖泊 水库等水体退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四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 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第二十六条.取水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 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制度,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应当对水位 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 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第二十八条,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