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 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条、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 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 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取水人退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供水水源地一 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退水、二,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三,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退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第二十五条.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 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第二十六条,取水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制度。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