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八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修建取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环境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开采.不得超采,在城市规划区内、市政供水能够满足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供水的,应当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先进的用水设备 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体用途划分水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河、湖泊。水库的水量和水质状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指标。在河道。湖泊。渠道 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 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按照取水层位分层取水 严密封闭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防止串层水质污染,造成串层水质污染的.由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