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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四、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挪作他用的.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予处理的,六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损坏,侵占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的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擅自关闭 闲置 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和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且未交由保洁员、收集单位收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对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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