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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四。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挪作他用的.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予处理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损坏。侵占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设施和场所的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和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且未交由保洁员、收集单位收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随意倾倒 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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