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二,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 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 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 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