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三 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要求收集 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 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 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