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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市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 运输单位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 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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