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 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 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 市.区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 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 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 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 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 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