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 处置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 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处置模式、县。市.区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 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 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