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 设施共享的原则 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 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 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要求收集 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