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 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 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 五.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