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 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市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二,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 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 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 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