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 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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