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 运输 处置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二.采取密闭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三 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分类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 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