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五条 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比照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出变通规定、在浦东新区实施 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应当建立市委领导的统筹协调机制.立足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注重发挥创新和变通作用.引领带动全市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建立常态化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机制,做好法规立项 起草。审议,推进实施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浦东新区法规制定过程中,做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深入研究需要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需求.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组织开展起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浦东新区法规议案。市人民政府起草浦东新区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浦东新区应当结合引领区建设实践,提出立法项目需求和建议,起草浦东新区法规草案建议稿并全程参与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第五十七条。提出浦东新区法规案时。应当对变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情况以及制度创新情况作出说明。浦东新区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第五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浦东新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列席。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浦东新区法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支持浦东新区法规司法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司法实践及时提出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建议 第六十条.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将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