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 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 包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 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尊严、权威.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代表全程参与立法机制.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并根据内容选择采用若干规定 规定,实施办法。条例等适当的立法体例。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